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審附民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附民字第73號原告 傅安寧 被告 顏瑞德
姚明輝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審訴字第43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黃雅君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丁梅芬中華民國109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