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9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955號原告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亦祥 被告振旭塑膠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彥龍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錦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7日
書記官林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