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2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2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易字第228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彥宏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109年度易字第228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彥宏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又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陳彥宏雖於法定期間內具狀提起上訴,惟未敘明上訴理由,爰依上開法條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海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佩旻中華民國109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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