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57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勝偉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緝字第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勝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勝偉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本院依前揭法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1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尤開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蘇紋泙中華民國104年4月16日附表:受刑人黃勝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一│二│├─────────┼────────────────┼────────────────┤│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5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犯罪日期│103年2月9日│103年5月26日採尿時往前推溯96小││││時內之某時(聲請書誤載103年6月││││7日)│├────┬────┼────────────────┼────────────────┤│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103年度毒偵字第267號│103年度毒偵字第635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3年度六簡字第141號│103年度六簡字第191號││實├────┼────────────────┼────────────────┤│審│判決日期│103年6月16日│103年8月13日(聲請書誤載103年│││││9月24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3年度六簡字第141號│103年度六簡字第191號││決├────┼────────────────┼────────────────┤││確定日期│103年7月15日│103年9月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是│是││案件│││└─────────┴────────────────┴────────────────┘┌─────────┬────────────────┬────────────────┐│編號│三│四│├─────────┼────────────────┼────────────────┤│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犯罪日期│103年6月7日│103年6月29日│├────┬────┼────────────────┼────────────────┤│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103年度毒偵字第703號│103年度毒偵字第777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3年度簡字第128號│103年度易字第546號││實├────┼────────────────┼────────────────┤│審│判決日期│103年9月24日│103年9月30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3年度簡字第128號│103年度易字第546號││決├────┼────────────────┼────────────────┤││確定日期│103年10月20日│103年10月2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是│是││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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