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3年台聲字第1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土地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三四七號聲請人 黃元禎 祭祀公業法定代理人 黃新榜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桃園縣立凌雲國民中學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九四八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許澍林
法官葉勝利法官黃義豐法官袁靜文法官鄭雅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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