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139號上訴人即原告 趙林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道旺台媒體股份有限公司陳柔瑜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7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為:「㈠原審判決主文廢棄。㈡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萬元,及自本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㈢被上訴人王道旺台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應將110年3月17日所發布之報導新聞下架。」經查,上訴人對被上訴人請求連帶給付10萬元之部分,屬財產權上請求,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另對被上訴人王道旺台媒體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將110年3月17日發布之特定報導新聞下架部分,係基於名譽權被侵害之回復名譽方法,屬非財產權上請求,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00元(計算式:1,500+4,500=6,00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納者,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8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俐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0日
書記官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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