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交簡附民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23號原告 柯春鳳 原告兼法定代理人 吳星樺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右人 律師被告 張品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0年度交簡字第137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芸珮
法官莊維澤法官王雪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24日
書記官林孝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