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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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33號原告 陳致融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進盛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二項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雲林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165建號建物(門牌號碼:雲林縣○○鄉○○村○○0○0號)騰空並返還予原告,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19,000元【計算式:(2,734㎡1,400元)+91,400元=3,919,000元】;至原告訴之聲明第三項另請求被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返還上開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5,540元部分,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此部分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9,8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鴻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
書記官劉興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