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34號原告 唐華霙 上列原告與被告 唐國智 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又原告前曾向本院虎尾簡易庭聲請調解而未能成立【111年度虎簡調字第114號】,原告於調解不成立後30日內提起本件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2項規定,原告所應繳之裁判費,得以其所繳調解之聲請費3,000元扣抵之,故本件原告僅應繳納所餘之裁判費27,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鴻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
書記官劉興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