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加工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133號原告嘉軒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永明 被告維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振益
一、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加工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354,826元,應
繳裁判費14,46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964元。
⑵、提出準備書狀1份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2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2月9日
書記官劉璟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