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0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0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059號原告辰頴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葉文曲 即展岑實業社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葉文曲即展岑實業社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94,951元,應繳裁判費8,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200元。
二、準備狀及繕本各一份。中華民國98年12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爭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2月9日
書記官黃瓊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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