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重再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重再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再更一字第1號上訴人 顏聖學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顏丁印 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5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提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1項但書及第2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依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2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爰依前揭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依主文所示期限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中華民國113年12月4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張瑞蘭
法官林孟和法官鄭舜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淵瀛中華民國113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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