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837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837號

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務人 張仲佑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參仟肆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張仲佑前於民國110年7月21日經網路向聲請人線上申辦個人信用貸款新臺幣(以下同)1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73,451元,及自民國111年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22計算之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利率1%),暨自民國111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3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3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正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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