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30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3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訴字第三О六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五八一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又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玻璃吸食器壹組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玻璃吸食器壹組沒收。
事實
一、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該院於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以八十七年度訴字第六0七號判決免刑確定後;其復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再經該院以八十八年度毒聲字第一五一六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先送強制戒治,並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嗣於八十八年九月三日,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二四八號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於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嗣渠復 基於概括犯意,自八十九年九月初某日起至同年十月底止,連續在彰化縣○○鎮○○路旁,以燒烤玻璃管吸煙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五次;及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十日至同年月十七日止,在同彰化縣○○鎮○○路旁,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二次,嗣為警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十七時,持搜索票在彰化縣○○鎮○○路○○○號處查獲,並扣得其所有供施用毒品之器具玻璃吸管一支;及驗尿後呈嗎啡陽性反應而查知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上情。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二林分局報告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起訴。
理由
一、右開事實,業據被告甲○○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並扣有施用毒品之器具玻璃吸食管一支(內含有微量殘渣)扣案可資佐證;且其警查獲時所採尿液經送檢驗結果,確呈毒品嗎啡陽性反應無訛(海洛因施用入人體後,水解還原成嗎啡,再循嗎啡之代謝方式排出體外),此有昭信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濫用藥物陽性檢體檢驗報告附卷可稽;另按以人體吸入安非他命後,經新陳代謝結果,約有百分之七十於二十四小時內自尿中排出,約百分之九十於九十六小時自尿中排出,最長可能不會超過四天,此有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八十一年二月八日(81)藥檢壹字第001156號函附卷可證,是被告送驗之尿液係於施用安非他命四日後所採驗,故呈陰性反應,惟不能執此謂被告從無施用安非他命,併與敘明;又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該院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以八十七年度訴字第六0七號判決免刑確定後,復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再經該院以八十八年度毒聲字第一五一六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先送強制戒治,並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二四八號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等情,復有該判決書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等附卷可稽,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其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其先後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行為時間密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均應依連續犯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再其所犯上開二罪間,方法各別,行為互異,應分論併罰。被告前於八十八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二四八號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甫於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於五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之罪,為累犯,應依法遞加其刑。爰審酌被告已有毒品前科、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之危害及犯後坦承犯行、深具悔意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之刑,以示懲儆。扣案之玻璃吸食器一組為被告所有供施用安非他命所用,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十一條第五、九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一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吳俊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法院書記官莊素美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二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
①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②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