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951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異項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孟暉
訴訟代理人 洪永志 律師
歐陽誠鴻 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 陳福慶
訴訟代理人 賴鴻鳴 律師
黃俊達 律師
陳妍蓁 律師
陳思紐 律師
複代理人 鄭硯萍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前經指定於民國114年3月21日下午5時於本院第三十一法庭宣判(當事人均不到庭聽判),惟因本件資料繁雜,為求判決妥適,認有延後宣判時間之必要,茲延後至同年4月30日下午5時於本院第三十一法庭宣判。
中華民國114年3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世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
書記官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