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9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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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951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異項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孟暉

訴訟代理人 洪永志 律師

歐陽誠鴻 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 陳福慶

訴訟代理人 賴鴻鳴 律師

黃俊達 律師

陳妍蓁 律師

陳思紐 律師

複代理人 鄭硯萍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前經指定於民國114年3月21日下午5時於本院第三十一法庭宣判(當事人均不到庭聽判),惟因本件資料繁雜,為求判決妥適,認有延後宣判時間之必要,茲延後至同年4月30日下午5時於本院第三十一法庭宣判。

中華民國114年3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世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

書記官林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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