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催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45號

聲請人大綜電腦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代理人 楊嘉偉 之合法委任狀(檢附空白委任狀1紙供參)。

中華民國114年3月2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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