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7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7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726號聲請人 蔡裕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郭村羿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
二、提出本票原本。
三、 陳明 正確之請求金額。(兩張本票共新臺幣壹佰壹拾萬元,非新臺幣壹佰壹萬元)中華民國104年1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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