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99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99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997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理人 何新台 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清菊 (即 黃肇文 之繼承人)
黃海祥 (即黃肇文之繼承人) 黃永昌 (即黃肇文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在繼承被繼承人黃肇文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拾伍萬壹仟伍佰陸拾陸元,及㈠其中新臺幣參拾萬捌仟玖佰玖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其中新臺幣參拾參萬陸仟零參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四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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