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訴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家訴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訴字第93號原告 劉邦恆 訴訟代理人 康英彬 律師被告 陳敏苓 訴訟代理人 戴雯琪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6月14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25庭行言詞辯論。被告應提出其於竹北市農會辦理貸款帳號自開戶迄105年7月11日之存摺明細影本及99年9月29日工程承攬合約書之附表到庭。
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翠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
書記官邱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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