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重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重附民字第7號附民原告高翊眼鏡實業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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峻江企業有限公司上三人法定代理人 楊朝合共 同訴訟代理人 鄭渼蓁 律師
陳敬于 律師附民被告 李燈燦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易字第1403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莊政達
法官吳彥慧法官李音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怡蓁中華民國112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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