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家催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司家催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家催字第74號聲請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市榮民服務處法定代理人鄭源敏被繼承人 胡占清 (亡)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被繼承人胡占清(男,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民國112年1月17日死亡、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桃園市○○區○○路000巷00號)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胡占清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日起壹年內向聲請人即遺產管理人承認繼承,如不於公示期限內承認繼承時,其遺產除經大陸地區之繼承人依法繼承外,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及扣除必要費用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
被繼承人胡占清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日起壹年內向聲請人即遺產管理人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前項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聲請程序費用壹仟元由被繼承人胡占清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現役軍人或退除役官兵死亡而無繼承人、繼承人之有無不明或繼承人因故不能管理遺產者,由主管機關管理其遺產;本辦法所稱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係指退除役官兵死亡,無繼承人、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繼承人因故不能管理之遺產;亡故退除役官兵遺產,除設籍於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所屬安養機構者,由該安養機構為遺產管理人外;餘由設籍地輔導會所屬之退除役官兵服務機構為遺產管理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8條、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3條及第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胡占清係受聲請人列管所屬大陸來臺退除役官兵已亡故,即日起應開始繼承,惟其繼承人之有無不明、或因故不能管理遺產,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8條及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聲請人為其法定遺產管理人,爰提出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與個人資料等件為證,依民法第1179條,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大陸地區以外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等語。
三、經查,被繼承人胡占清於民國(下同)112年1月17日死亡,於繼承開始時,在臺無子女,尚有大陸籍配偶 翁雙金 ,惟翁雙金自91年5月29日出境後即未再入境,此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被繼承人親等關聯查詢結果、桃園○○○○○○○○○桃市桃戶字第1120007959號函、本院案件索引卡查詢結果及聲請人所提翁雙金之內政部移民署出入境資料影本為證。是依現有卷證資料觀之,因被繼承人之配偶翁雙金於91年5月29日出境未歸,縱其為合法之繼承人,現亦無在臺定居,對於被繼承人之遺產恐無法為適當之管理,是依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3條、第4條之規定,聲請人仍為被繼承人胡占清之法定遺產管理人。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爰依民法第1178條、第1179條第1項、第1182條、第1185條、家事事件法第130條、第137條、第138條、139條及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准對被繼承人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並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7月1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蔡淑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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