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單禁沒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單禁沒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57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翁國耀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年度偵字第379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9年度執聲沒字第1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暨無法與甲基安非他命析離之包裝袋壹個(毒品驗餘淨重:貳拾壹點捌陸捌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翁國耀(已歿)於民國109年6月17日在苗栗縣○○鎮○○○路○○○號2樓202室,為警查獲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因被告已於109年9月17日死亡,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495號為不受理判決確定,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檢驗前淨重22.3751公克、驗餘淨重21.8686公克),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第3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涉犯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罪嫌,因
其已於109年9月17日死亡,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495號為不受理判決確定在案,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本院109年度訴字第495號刑事確定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見本院訴字卷第27頁至第30頁、本院單禁沒卷第9頁至第21頁)。
㈡扣案之透明結晶1包(含包裝袋1個,毒品驗餘淨重:21.8
686公克),經鑑驗後,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查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附卷可稽(見偵卷第30頁、第57頁),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係屬違禁物。又用以包覆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
1個,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諭知沒收銷燬之。至鑑驗耗用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從而,聲請人就上開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經核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雅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義盛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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