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4年度六交簡字第174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四年度六交簡字第一七四號
  聲 請 人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二四五
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
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
按,其因一時失慮,誤罹刑章,且犯後坦承犯行,經此罪刑之宣告後,應知所警
愓,信無再犯之虞,故本院認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諭知緩
刑二年,以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
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
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
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二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官黃一馨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二   日
書記官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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