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45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4583號原告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勳欽 被告 林禾盛
透明光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慶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6,000元,依法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197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0,6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0,697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書記官古紹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