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89號聲請人 王蓉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是當事人或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向法院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其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事由,否則,其聲請難謂為合法,法院得不予許可。
二、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04年12月14日具狀向本院聲請交付104年度訴字第1980號事件104年10月5日及11月23日法庭錄音光碟。查上開事件已於104年12月8日宣判,而聲請人並未敘明其聲請交付該事件上開期日法庭錄音光碟,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事由,依前揭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不應許可。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胤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書記官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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