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1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1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一九七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宜靜右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應予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之被告,經諭知無罪、免訴、免刑、緩刑、罰金或易以訓誡或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四款不受理之判決者,視為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一十六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被告甲○○因被訴強盜案件(本院九十三年訴字第一一九七號),經本院於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予以羈押。茲因被告甲○○前開案件業經本院於九十四年一月四日諭知無罪之判決,爰依職權撤銷對被告甲○○之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一十六條前段、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四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蘇清水
法官林欣玲法官卓穎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秦建華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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