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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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一一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中華醫事學院董事會組織章程及董事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財團法人中華醫事學院董事會組織章程及董事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六十二條、六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中華醫事學院之董事,該財團法人經報奉教育部於民國五十七年七月十三日台(五七)專字第一七二三七號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三冊第一0頁第六0號)。茲因該財團法人董事會組織章程及董事會捐助章程變更,業經董事會議決議,其中董事會組織章程第四條、董事會捐助章程第四條業經修正,因涉及財團法人組織、管理方法之變更,而依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變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開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新舊董事會組織章程、新舊董事會捐助章程、新舊條文對照表、董事會會議紀錄、法人登記證書各一件為證,應堪信為真實。且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中華醫事學院董事會組織章程及董事會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董事會組織章程,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四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鄭彩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五日~B法院書記官凌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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