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拍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拍字第25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對人 鍾煌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鍾煌棋於民國103年4月1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與其獨資經營之寒舍蓮霧專賣行及債務人 鄭欣怡 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4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3年4月10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與其獨資經營之天下企業行及第三人 謝靜雯 ,於110年10月28日共同簽立本票1紙,向聲請人借款7,700,000元,到期日為112年12月29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清償期屆至(本票屆期向相對人提示)後,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欠款,尚欠本金4,186,000元及利息,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本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即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鍾煌棋及債務人鍾煌棋即寒舍蓮霧專賣行、鄭欣怡,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及債務人均仍未以言詞或書面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附表:113年度司拍字第25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縣枋山鄉新楓港16900118.56全部附表(建物)︰113年度司拍字第25號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78舊庄3之1號新楓港段169地號加強磚造、二層樓房一層56.51、二層56.51,總面積113.02屋頂突出物7.34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