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交附民字第2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265號原告 陳玉如 被告 郭瑛美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原案號112年度交易字第393號,嗣經依簡易程序審理,改分為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16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程士傑
法官謝慧中法官吳昭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
書記官蕭秀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