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交聲字第3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交聲字第3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3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5年度交聲字第346號聲請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聲請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民國95年3月1日所為之裁決書(彰監四字第裁64-V00000000號)及交通部公路局臺中區監理所彰化監理站93年4月23日舉發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通知單(彰監保違字64-V91149G88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至第68條之規定者,由公路主管機關處罰,另違反同條例第69條至第84條之規定者,由警察機關處罰,又受處分人不服第8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20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8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依上開法律規定,所謂得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者,係指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故必限於該行為業經主管機關裁決處罰後,始得提出,其理甚明;又交通法庭認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其異議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先訂期命為補正,逾期不補正者,即予駁回,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異議意旨:詳如附件聲明異議狀之記載。
三、經查依本件聲明異議狀(本院於民國95年4月26日收狀)所附之交通部公路局臺中區監理所彰化監理站93年4月23日彰監保違字第64-V91149G88號舉發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通知單,並非屬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為之處罰,且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彰化監理站亦確未就此通知單開立裁決書乙節,亦有該站95年5月11日中監彰字第0950011756號函文1紙在卷可稽,是聲請人就前開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事件,逕向本院提出異議,揆諸首開法律規定及說明,於法尚有未合;另聲請人係於95年3月2日收受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彰化監理站95年3月1日彰監四字第裁64-V0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此有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彰化監理站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參,而聲請人就此裁決書遲至95年4月26日始向本院具狀聲明異議,有聲明異議狀在卷可按,顯已逾前開20日期間之規定,是聲請人就此部分所為之聲明異議,亦難謂合法,復均無從命其補正,自應均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8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交通法庭法官簡婉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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