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7831號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貳仟陸佰參拾元,及其中貳萬貳仟零參拾參元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五計算之利息;及其中伍佰玖拾柒元自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7月22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