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士交簡字第197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莊秋月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48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莊秋月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又被告莊秋月肇事後即離開現場,嗣告訴人 陳韋均 報案提告後始行到案,本件應不符合自首要件。
二、爰審酌被告行車不慎,致告訴人受有傷害,身心痛苦,雖洽談和解,然對和解金額無法達成共識,兼衡其過失之情節、對告訴人造成之傷勢、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再衡量其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告訴人亦有超速行駛及行經無號誌路口未減速慢行之與有過失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詹禾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