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0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028號上訴人即被告總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廖貴裕 上訴人即被告 楊碧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松碧 因106年度訴字2028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40萬7834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萬12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為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6日
書記官張詠芳※附表┌───────┬───────────────┐│上訴標的│價額│├───────┼───────────────┤│土地│361萬元│├───────┼───────────────┤│房屋、車位│195萬元+195萬元│├───────┼───────────────┤│損害賠償│189萬7834元│├───────┼───────────────┤│總計│940萬783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