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訴字第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106年度訴字第15號原告 蔡忠諺 被告 吳憲文 國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由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佰貳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六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壹佰柒拾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於被告被訴詐欺之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本件民事訴訟,其原聲明求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52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之判決。嗣於民國106年11月14日言詞辯論時當庭 陳明 就法定遲延利息之請求部分變更其起算日自106年9月30日起算,核屬減縮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與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相符,自為法之所許,合先敘明。
乙、實體方面:
一、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明知以「精佑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精佑公司,登記負責人為 廖善志 )、「佳邑實業有限公司」【下稱佳邑公司,登記負責人為 魏志學 (按:魏志學已於106年11月14日與原告成立訴訟上和解,同意給付原告95萬元,和解內容詳卷附和解筆錄)、「鎰勝有限公司」(下稱鎰勝公司,登記負責人為 吳美蘭 )等名義成立之公司,均屬無實際經營業務之空頭公司,且以各該公司所申請之支票,均係無兌現可能之空頭支票(俗稱芭樂票),而其本身亦無返還借款之能力與意願,竟向不詳之人以每張空頭支票2,000元至4,000元不等之價格購入後,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先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分別持附表所示之支票(其中編號5所示支票,係以不知情之被告配偶 吳曾 金邊 名義簽發,亦無兌現之可能),向原告佯稱:伊有承攬餐廳之裝潢工程,不久後即可取得工程款,但因急需給付員工薪資,否則工人離開後即無法完成工程,願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作為借款擔保,該等支票為作裝潢工程之客戶所交付之客票或其妻 吳曾金邊 之支票,信用良好云云,而向原告借款,致原告誤信被告有資力還款,及誤認如附表所示支票均係會兌現之支票,而陷於錯誤,陸續交付如附表所示之各該款項予被告,共計525萬元。惟附表所示之支票屆期經提示,竟均遭跳票,原告始知受騙。被告所為上開詐欺行為,業經刑事法院判處詐欺罪刑確定,其詐騙原告金錢,致原告受損害,自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原告因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於被告被訴詐欺之刑事訴訟程序(下稱刑案)附帶提起本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賠償原告所受損害合計525萬元。並聲明:(1)被告應給付原告525萬元,及自106年9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2)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被告明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並無兌現之可能,而其本身亦無還款之資力及意願,竟持該等支票向原告誆稱其承攬餐廳裝潢工程,急需資金給付員工薪資,以免工人離開無法完成工程,即不能取得工程款云云,而佯向原告借款,並以該等支票為借款之擔保,致原告陷於錯誤,而先後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分別交付如附表所示各該款項合計525萬予被告之事實,業據原告於刑案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為證【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台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4071號偵查卷(下稱偵卷)第24、25、27-37頁】。且證人即精佑公司登記負責人廖善志於刑案證稱:伊並無擔任精佑公司負責人,伊係被詐欺集團騙而誤交身分證等語(見偵卷第72頁);而共同被告即佳邑公司登記負責人魏志學(按已於106年11月14日與原告成立訴訟上和解)於偵案亦證陳;伊係被騙去當佳邑公司之負責人等情(見偵卷第72頁背面);加以精佑公司、佳邑公司、鎰勝公司分別於104年12月4日、104年11月20日、104年12月25日即被通報拒絕往來,亦有法務部-票據信用資訊連結作業、精佑公司、佳邑公司及鎰勝公司之變更登記表在卷可參(見偵卷第49-68頁、第106-119頁)。足見精佑公司、佳邑公司及鎰勝公司均為無實際經營業務之空頭公司,且該等公司所簽發之支票均係無兌現可能之空頭支票,應屬無疑。而被告於刑案既曾陳稱:伊係以1張支票2、3千元或3、4千元之代價請別人幫伊借票,伊與支票發票人實際上並無交易行為等語(見偵卷第94頁)。
可見被告並無實際交易,而係以2,000元至4,000元不等之代價向不詳人士取得支票,則以如附表所示編號5以外之支票,其票面金額少則23萬6,000元,最高則達66萬5,000元而觀,足認被告以如此顯不相當之代價取得支票時,應即知該等支票將來並無兌現之可能。乃被告竟仍持該等支票向原告調借現款,顯見其有不法詐取原告錢財之意圖甚明。再者,被告使用其妻吳曾金邊名義簽發支票使用,然以吳曾金邊為發票人名義之支票早於104年9月22日即發生退票情形,亦有吳曾金邊之法務部-票據信用資訊連結作業存卷可查(見偵卷第47頁),乃被告竟仍於104年9月25日持已有可能無法兌現之如附表編號5所示支票向原告借款,益徵被告確有詐騙原告錢財之意。復參以被告所為本件詐欺行為,亦經刑事法院判處詐欺罪刑確定,業據本院調取106年度上易字第346號詐欺刑事案卷查閱無誤,並有刑事判決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
2-6頁)。是堪信原告主張被告有前揭詐欺取財之事實為真正。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第184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既故意不法詐欺原告,致原告先後交付如附表所示各該款項合計525萬元,而受有損害,則原告依據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原告525萬元,於法自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主張被告向其詐取錢財,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等情,既可採信。從而,原告依據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52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後之106年9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併准許之。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06年11月21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賢慧
法官呂麗玉法官吳美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收受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
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具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為訴訟代理人者,另應附具律師及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該條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林元威中華民國106年11月21日附表:
┌─┬─────┬────┬────┬───────┬─────┬───────┐│編│支票號碼│付款人│發票人│發票日│面額│詐騙時間及交付││號│││││(新臺幣)│款項│├─┼─────┼────┼────┼───────┼─────┼───────┤│一│AB0000000│華泰商業│精佑公司│104年12月5日│63萬5000元│104年8月5日、││││銀行迪化││││48萬元││││街分行│││││├─┼─────┼────┼────┼───────┼─────┼───────┤│二│AE0000000│臺灣中小│佳邑公司│104年11月10日│48萬元│104年8月21日、││││企業銀行││││35萬元││││永和分行│││││├─┼─────┼────┼────┼───────┼─────┼───────┤│三│AE0000000│同上│佳邑公司│104年11月10日│66萬5000元│104年9月17日、││││││││60萬元│├─┼─────┼────┼────┼───────┼─────┼───────┤│四│KN0000000│彰化商業│鎰勝公司│104年12月12日│28萬5000元│104年9月24日、││││銀行豐原││││55萬元││││分行││││││├─────┼────┼────┼───────┼─────┤│││KN0000000│同上│鎰勝公司│104年12月18日│28萬5000元││├─┼─────┼────┼────┼───────┼─────┼───────┤│五│SB0000000│新光銀行│吳曾金邊│104年10月5日│90萬元│104年9月25日、││││松竹分行││││90萬元│├─┼─────┼────┼────┼───────┼─────┼───────┤│六│KN0000000│彰化商業│鎰勝公司│104年12月16日│35萬6000元│104年9月30日、││││銀行豐原││││104年10月1日、││││分行││││││├─────┼────┼────┼───────┼─────┤共100萬元(被│││KN0000000│同上│鎰勝公司│104年12月17日│38萬5000元│告係於104年9月││├─────┼────┼────┼───────┼─────┤30日向原告借│││KN0000000│同上│鎰勝公司│104年12月21日│36萬5000元│款100萬元,原││││││││告則分別於104││││││││年9月30日、││││││││104年10月1日││││││││,各交付50萬元││││││││)│├─┼─────┼────┼────┼───────┼─────┼───────┤│七│KN0000000│同上│鎰勝公司│104年12月12日│33萬6000元│104年10月6日、││├─────┼────┼────┼───────┼─────┤70萬元│││KN0000000│同上│鎰勝公司│104年12月15日│35萬5000元││├─┼─────┼────┼────┼───────┼─────┼───────┤│八│AB0000000│華泰商業│精佑公司│104年12月9日│62萬5000元│104年10月12日││││銀行迪化││││、55萬元││││街分行│││││├─┼─────┼────┼────┼───────┼─────┼───────┤│九│FYA0000000│彰化商業│鎰勝公司│104年12月29日│23萬6000元│104年11月15日││││銀行豐原││││、12萬元││││分行│││││├─┴─────┴────┴────┴───────┴─────┼───────┤│合計│52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