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六○號
原告第伊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依蘭 法定代理人 陳俊雄 右原告與被告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萬陸仟元,折合銀元貳萬捌仟陸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叁佰壹拾陸元,折合新臺幣玖佰肆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李勝琛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林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