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5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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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5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地上權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580號原告 楊金水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盛圍 間請求確認地上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請求確認地上權存在,請陳報該地上權之設定面積,及兩造間就該地上權有無約定租金及約定租金之數額。
二、苗栗縣○○鎮○○○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三、苗栗縣○○鎮○○○段○○○○號建物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惠蓉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