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選字第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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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選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選字第10號上訴人 何地鐘 訴訟代理人 蔡明 和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金定 間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23日
選舉法庭
審判長法官陳財旺
法官陳映如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23日
書記官劉鴻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