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371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7日裁判案由:履行契約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371號原告 張楊秀花 訴訟代理人 蔡奉典 律師被告 張守禮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民事第一庭法官莊嘉蕙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書記官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