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5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5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53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韋力行 代理人 陳怡蒨 相對人即債務人 倪天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零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2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傅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2月3日
書記官王振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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