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52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鼎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世貿國際商旅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中華民國97年12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2月3日
書記官孫志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