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17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2174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丙○○相對人即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零玖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二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