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1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1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19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風化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8年度執聲字第28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電腦主機壹組(含燒錄機壹台)、電腦螢幕壹台、無線鍵盤壹個、滑鼠壹個、色情光碟片參拾肆片、空白DVD光碟片拾伍片、空白VCD光碟片肆拾捌片、硬碟貳顆,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80號被告甲○○妨害風化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民國98年3月6日期滿。扣案之電腦主機1組(含燒錄機1台)、電腦螢幕1台、無線鍵盤1個、滑鼠1個、色情光碟片34片、空白DVD光碟片15片、空白
VCD光碟片48片、硬碟2顆,為被告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屬被告所有,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聲請書誤載為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妨害風化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7年1月30日以97年度偵字第80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以97年度上職議字第1985號駁回再議確定,且其緩起訴期間已於98年3月6日期滿而未經撤銷等情,有前述緩起訴處分書、處分書及執行緩起訴命令通知書附卷可稽,而扣案之電腦主機1組(含燒錄機1台)、電腦螢幕1台、無線鍵盤1個、滑鼠1個、色情光碟片34片、空白DVD光碟片15片、空白VCD光碟片48片、硬碟2顆,為被告所有,供其犯罪所用或預備之物,亦經被告於警詢、偵查中供承在卷。是綜合前述,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98年8月25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曾淑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雪紅中華民國98年8月25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