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簡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簡附民字第10號原告 陳思廷 被告 留承漢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簡字第9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案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梁智賢
法官郭玉聲
法官陳靚蓉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余冠瑩中華民國113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