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9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9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930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務人 黃俊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陸仟壹佰零柒元,及其中本金㈠壹萬伍仟零參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七五計算之利息㈡參仟柒佰肆拾參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㈢玖佰玖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㈣參萬肆仟零柒拾參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七五計算之利息㈤壹萬捌仟貳佰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5月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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