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簡字第1479號
原告 陳宣瑋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陳宣瑋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楊博文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因上訴人聲明不服原判決,是核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以請求廢棄原審判決對其不利部分為範圍,即為新臺幣(下同)104,8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李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
書記官張肇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