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3年度士簡字第414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414號

原告 黃建強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周聖麗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本件請求被告賠償之各項內容及金額為何,並附繕本到院,逾期即駁回起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狀所載理由部分,請求被告賠償之各項內容、金額並非明確,聲請人應具體主張各項請求為何而合計為聲明所請求之新臺幣(下同)22萬9,630元,否則即有欠一貫性,爰定期間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起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徐子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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