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3年度士簡字第468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468號

原告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高彬修

被告 王家順

葉進成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出資額轉讓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王家順、葉進成住所地,分別在新北市五股區、新北巿新莊區,此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又本件並無其他得由本院管轄之事由,因此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及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王若羽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