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0年度橋小字第1303號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橋小字第1303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吳瑞中
被   告  洪志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
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玖仟捌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
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及延滯金新臺幣參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
書記官薛如媛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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