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363號
法定代理人 唐建雄
訴訟代理人 黃玥彤 律師
被告 廖欽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簡易程序亦有適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雖記載被告之住所地位於新北市板橋區,惟經本院依職權查詢被告之戶籍地,被告於起訴前之戶籍地為雲林縣西螺鎮,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足憑(見限閱卷),足認被告住所地現位於雲林縣西螺鎮,本件復無其他特別審判籍之情事,依前開法律規定,自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書記官李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