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秩字第9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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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11年度板秩字第96號
移送機關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
被移送人 江家興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1年5月3日新北警海秩字第1113962468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江家興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扣案之強力膠壹條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11年4月26日19時32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街000巷0弄00號。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即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清單各1份附卷可稽。
(三)扣案之強力膠壹條可憑。
(四)經警當場查獲。
三、扣案之強力膠1條係被移送人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之物,且為被移送人所有,業據被移送人供明在卷,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前段沒入之。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美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