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秩字第9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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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11年度板秩字第96號

移送機關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

被移送人 江家興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1年5月3日新北警海秩字第1113962468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江家興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扣案之強力膠壹條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11年4月26日19時32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街000巷0弄00號。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即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清單各1份附卷可稽。

(三)扣案之強力膠壹條可憑。

(四)經警當場查獲。

三、扣案之強力膠1條係被移送人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之物,且為被移送人所有,業據被移送人供明在卷,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前段沒入之。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美蘭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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